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三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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