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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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施旭錦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黃正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重訴字第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九號、第四二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撤銷。
丙○○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即甲○○製造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部分)
事實
一、甲○○與乙○○(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 非他命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以附表二編號十四至四四所示器具,在屏東縣屏東市○○路五九○之一號玫瑰庭園KTV二樓,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九十四年一月廿四日止,共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結晶一批,與待結晶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半成品滷水(詳附表一所示)。
二、另丙○○則基於幫助甲○○、乙○○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將其所承租上開「玫瑰庭園KTV」二樓,提供給甲○○、乙○○二人,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場所。嗣於九十四年一月廿五日上午十一時許,為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海巡署雲林機動緝隊、海巡署、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共同在上開「玫瑰庭園KTV」二樓查獲,並扣得附表一、二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用以製造毒品原料及製造毒品工具等物。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供承於上開時地,製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然被告甲○○辯稱:我只是打雜,把風及洗鍋子而已,並沒參與製毒流程,應只是幫助犯云云。另被告丙○○則供承,有將「玫瑰庭園KTV」二樓提供甲○○、乙○○二人等情,然否認有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意,辯稱:他們來借時,只說要暫住,沒說要製造毒品,因此,起先我並不知道他們在製造毒品,後來感覺怪怪的,有產生懷疑,但我對毒品不瞭解,不能確定他們是否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查:
㈠被告甲○○部分:
⑴同案被告乙○○於上開時地,製作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
,已據同案被告乙○○於調查站、偵查及原審時,均坦承不諱,另共同被告甲○○於調查站亦稱:(九十四年一月廿五日十一時許,進入屏東市○○路○○○號之一,查緝非法製造安非他命工廠,你是否在場?為何在場?)我在現場,我是幫乙○○一起在這裡二樓製造安非他命;(你與乙○○何時開始來這裡,進行製造安非他命?這地點由誰出面承租?誰取得使用權?)我與乙○○於九十四年元月十三、十四日左右,在此製造安非他命等語。即被告甲○○於調查站,經詢以:你如何與乙○○聯絡?你與他從事製造安非他命多久?被告甲○○則自白供稱:我與乙○○是在大仁醫藥學院附近安非他命工廠認識的,我才知道他是製造安非他命師傅,我們平常均以電話聯絡,這次主要製造安非他命工作,仍然是乙○○主導,我只是幫忙從事過濾、洗鍋子、買鹽巴、買鍋子、果汁機等跑腿工作;再詢以:扣押物編號1冰櫃至編號39甲基安非他命試劑等,該些扣押物用途為何?被告甲○○則供稱:這些扣押物在製造安非他命時用途,我不十分清楚,我只擔任乙○○助手,我參與製造安非他命,包括利用脫水機,將安非他命成品脫水,利用冰櫃將液態安非他命成品冰成結晶體,利用大型蒸餾瓶、真空馬達及濾網過濾液態安非他命半成品雜質,利用快速爐及瓦斯來煮安非他命原料,利用果汁機來攪碎鹽巴,而溫度計及鹽度計,是在測量安非他命蒸煮過程溫度及鹽度,其他製造器具用途,只有乙○○清楚,我並不清楚等語,及於偵查中自承,(你與乙○○是如何分作安非他命?)乙○○是製安師父,我僅在旁幫忙洗鍋子及安非他命脫水等語。
⑵又證人乙○○於原審供稱,製造安非他命流程我知道;流程
為 陳秋發 拿給我原料,就已經處理過一次,他叫我秤十公斤到鋼鍋裡,再加入水二萬一千CC,再放入不同代號藥物,再用攪拌器下去攪拌,用管子將氫、氧氣體灌入攪拌器內開始攪拌,倒出來就是黑色東西,再將黑色東西倒入鋼鍋內,用瓦斯煮,煮完再用蒸餾瓶開動真空馬達過濾,其後放入冰櫃內結晶,結晶完後,再放進脫水機脫水,如果有結晶出來就是成品,如沒有就會脫出水來,就是鹵水,我請甲○○只有做脫水這個部分工作等語。足認被告甲○○,確有參與製造安非他命過程中脫水工作無訛。
⑶又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刑法第
二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既已參與製造安非他命部分行為,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⑷至於被告甲○○辯稱,其於九十四年一月廿五日調查站筆錄
,於其遭查緝現場已製作一份筆錄,其後至調查局又製第二份筆錄,二份筆錄就被告甲○○,究為共同正犯,抑為幫助犯,不盡相同,但一審判決竟直接採用第二份筆錄,然被告甲○○先後供述既有不符,自以第一次製作可信云云。查,被告甲○○於九十四年一月廿五日查獲日,固經調查站先後於同日下午及晚上各製作一次筆錄(詳偵查卷十七頁以下及五五頁以下)。然二次筆錄經比對觀察,被告甲○○供述意旨,並無重大改變,於第一次筆錄供稱,我幫忙看門戶及從事過濾、洗鍋子等工作,我與乙○○在二樓製造安非他命,每次大概停留約十餘小時等語(詳偵查卷五六至五八頁)。於第二次筆錄則供稱,我初期負責把風及清洗用具工作,只是擔任乙○○的助手,我參與製造安非他命,包括利用脫水機將安非他命成品脫水等語(詳偵查卷十八至十九頁)。由上筆錄記載觀之,實難對被告甲○○調查站二次筆錄,分別解讀為第一次筆錄供述係幫助犯,第二次筆錄供述係共同正犯。是被告甲○○上開辯解,亦不可取,併此敘明。
㈡被告丙○○部分:
⑴查被告丙○○確實知悉乙○○、甲○○二人,在「玫瑰庭園
KTV二樓」製造第二級毒品等情,業據被告丙○○在調查站自承(你何時知道甲○○、乙○○,在二樓製造安非他命毒品?)我是在幫忙送瓦斯桶上樓時,甲○○應門半開後,我發現他們用漏斗過濾東西,並散發刺鼻味道,我就懷疑他們在製作安非他命毒品,當時我有向乙○○詢問,你們工作流程還要幾天,乙○○答稱,約四天就可完成;(既然你已向房東報備有人暫借二樓使用,何以據甲○○供述,你要求他們進出時,避免讓房東發現,原因何在?)因我發現甲○○等人,應該是從事製造非法毒品,房東夫婦幾乎每天,都會來我店裡聊天,我深怕被房東懷疑,所以才會要求甲○○他們,最好事先打電話聯絡,方便時再進來等語。且被告丙○○於原審羈押審查時供承:這段時間他們有請我叫瓦斯,因該處所沒有衛浴設備,所以我肯定他們做有的沒有的,我有叫他們快點搬走等語。
⑵再者由證人乙○○於原審證述,(丙○○有無來問過製造安
非他命進度如何?)不是丙○○來問的,是甲○○來問的;(甲○○來問什麼?)他來問還要多久,我回答說三、五天,最多一個禮拜;(丙○○所站位置,可否看到你們在做什麼?)可以看到洗衣機、玻璃瓶、脫水機等小東西,但機器他看不到;(這次他上來時,你們製造過程中,完全沒味道嗎?)有點酸酸味道等語。以此觀之,被告丙○○既已經看到同案被告乙○○、甲○○,在「玫瑰庭園KTV」二樓,沒有衛浴設備處所,竟擺放洗衣機等物,且又聞到異味,並主動向甲○○詢問進度,足認被告丙○○,對同案被告不法犯行,知之甚詳。
⑶至被告丙○○雖辯稱:原先不知情云云。且證人乙○○亦到
庭證述,(檢察官問你時,你說丙○○剛開始不知道我們在製造安非他命,過幾天他就知道,你有無這樣說?)剛開始丙○○他是不知道,是過幾天後,丙○○才知道的等語。惟由證人乙○○、甲○○,進入「玫瑰庭園KTV」二樓前,均須先打電話,向被告丙○○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得進入,則同案被告乙○○、甲○○,在將扣案大批器具,搬入「玫瑰庭園KTV」二樓時,被告丙○○豈有不知之理!而被告丙○○在見到數量如此龐大器具,竟未進一步詢問其用途何在?且在完全未問及同案被告乙○○、甲○○,究竟在做何事情前,即逕行提問進度如何,甚至還為渠等二人叫送瓦斯(詳一審卷二○二至二○三頁),凡此足認被告丙○○知悉同案被告乙○○、甲○○,係借用玫瑰庭園KTV二樓,在製造毒品。綜上所述,被告丙○○所辯,顯為飾卸之詞。而證人乙○○該證詞,同屬迴護,均不足採。
⑷至被告丙○○辯稱,在檢察官聲請押羈時,並未供稱「我肯
定他們是在製造安非他命,我有叫他們快點搬走」云云。經本院上訴審勘驗結果,被告 黃國材 係供稱,曾經叫瓦斯,因為樓上沒有衛浴,叫瓦斯我才更加肯定他們在做什麼有的沒的(台語),我就叫他們快搬走,我原本不知道他們在做,後來知道,雖然沒說‧‧‧,就叫他們快走這樣等語(詳本院上訴卷九四、一三九頁)。其中所謂「有的沒的(台語)」,其意在表達,從事不正當行為。以此,益證被告黃國材知悉同案被告乙○○、甲○○係在從事製造毒品不法行為。是被告丙○○於聲押時固未直接供稱,「我肯定他們是在製造安非他命」,然被告丙○○至少已供承,「肯定知悉他們是在做有的沒的(台語)。佐以本件查扣毒品及器具,被告丙○○所指「有的沒的」,自指從事與毒品有關不法行為。㈢此外,有扣案附表一、二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
製造工具及原料、蒐證現場圖三紙在卷可佐。上開毒品經檢驗後,附表一所示毒品,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附表一編號十八至二二所示毒品,均已結晶,有調查局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調科壹字第09462100080號檢驗通知書在卷可憑。顯見同案被告乙○○、甲○○,均已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縱被告乙○○、甲○○,在此製造過程中,尚有部分,未至成品階段,即遭查獲,仍應論以既遂之罪。是本件被告甲○○、丙○○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另被告丙○○所為,則係犯同條項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製造毒品後,其持有低度行為,為製造毒品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製造毒品行為,係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核為接續犯。公訴人雖以被告甲○○,自開始製作迄被查獲止,共有十餘天,應論以連續犯云云。惟被告甲○○既係在同一處所,每日進行,在時間密接情況下,製造毒品,且該次行為目的僅有一個,即製造出扣案安非他命成品,是被告甲○○所為,其所侵害者應為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該等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顯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自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施,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至被告丙○○為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丙○○所為,情輕法重,本院認即使對被告丙○○,量處最低度刑(即僅量處法定刑有期徒刑七年,依幫助犯減輕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後,仍嫌過重,其僅提供場所,且未有證據證明,其獲有利益,其憫堪憫,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遞減其刑。
三、原決判撤銷部分(即被告丙○○幫助製造毒品部分):關於被告丙○○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判決以被告丙○○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本件被告丙○○,於本件犯行,僅係提供場所予同案被告乙○○及甲○○而已,未進一步參加渠二人製造毒品犯行,而本件同案被告乙○○及甲○○,所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決雖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幫助犯規定,對被告丙○○減輕其刑,而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然審酌被告丙○○幫助情節,仍有情輕法重情事,本院認原判決未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被告丙○○減輕其刑,尚有未當。被告丙○○上訴意旨,否認有幫助犯行,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被告丙○○濫行上訴,浪費司法資源,依上所述,固均無理由。然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自應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於本次犯行所居地位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對被告丙○○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資懲儆。
四、上訴駁回部分(即被告甲○○製造毒品部分):㈠關於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判決認被告甲○○
罪證明確,因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併審酌被告甲○○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反從事非法製毒工作,且數量龐大,如流通入市面,戕害國人身心健康至深且鉅,及被告甲○○於本次犯行所居係次要地位等一切情狀,對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以資懲儆。併敘明扣案附表一所示物品,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併銷燬之,另附表二所示物品,則為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本院經核,關於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判決認
事用法,均無不當,所為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有與同案被告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辯稱其充其量僅有幫助犯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然查,被告甲○○所為,與同案被告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認僅係幫助犯程度,已如前述。雖被告甲○○其於本件製造毒品犯行,所擔任角色次於被告乙○○,然就此原判決已審酌此情,而在量刑上僅量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而較同案被告乙○○所量處有期徒刑十年為輕。綜合上情,被告甲○○上訴意旨,所為指摘,依上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甲○○任意編詞上訴,濫用司法資源,而提起上訴,請求量處更重於原判決刑度云云。查本件被告甲○○上訴係辯稱,其於本件犯行,僅居於幫助地位,未有共同正犯行為,其主張成立與否,將影響被告有無幫助犯適用,就此而言,自難謂被告甲○○係任意編詞上訴。是檢察官據此,而對被告甲○○部分,提起上訴,並請求量處更重於原判決刑期,自無理由,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品名│數量│重量及成份│├──┼──────┼───┼────────────┤│一、│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二五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二、│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五五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三、│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0五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四、│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0五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五、│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二五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六、│氯鉀麻黃素│一桶│淨重二二0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七、│氯鉀麻黃素│一桶│淨重一九0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八、│氯鉀麻黃素│一桶│淨重一七0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九、│氯鉀麻黃素│一桶│淨重三五五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氯鉀麻黃素│一桶│淨重三四五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一│氯鉀麻黃素│一桶│淨重三三五00公克,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二│成品液態安非│一桶│淨重二0000公克,檢出│││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三│成品液態安非│一桶│淨重二一000公克,檢出│││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四│成品液態安非│一桶│淨重二四000公克,檢出│││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五│成品液態安非│一桶│淨重一一二00公克檢出含│││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六│成品液態安非│一桶│淨重二一000公克,檢出│││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七│成品液態安非│一桶│淨重二二000公克,檢出│││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八│成品固態安非│一包│淨重一三一0公克,檢出含│││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九│成品固態安非│一包│淨重九六0公克,檢出含甲│││他命││基安非他命成份。│├──┼──────┼───┼────────────┤│二十│成品固態安非│一包│淨重九二0公克,檢出含甲│││他命││基安非他命成份。│├──┼──────┼───┼────────────┤│二一│成品固態安非│一包│淨重四十公克,檢出含甲基│││他命││安非他命成份。│├──┼──────┼───┼────────────┤│二二│成品固態安非│一包│淨重九十公克,檢出含甲基│││他命││安非他命成份。│└──┴──────┴───┴────────────┘
附表二┌──┬──────┬───┬────────────┐│編號│品名│數量│重量及成份│├──┼──────┼───┼────────────┤│一、│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三五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二、│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二八五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三、│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0五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四、│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五五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五、│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七五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六、│第一階段滷│一桶│淨重四一五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七、│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四五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八、│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二五0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九、│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三八五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二六0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一│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二五0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二│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六0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三│第一階段滷水│一桶│淨重一五000公克,含微│││││量麻黃素,未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十四│冰櫃│二臺││├──┼──────┼───┼────────────┤│十五│攪拌器│二具││├──┼──────┼───┼────────────┤│十六│烘碗機│一臺││├──┼──────┼───┼────────────┤│十七│真空馬達│六臺││├──┼──────┼───┼────────────┤│十八│果汁機│二臺││├──┼──────┼───┼────────────┤│十九│氫氧瓶│五支││├──┼──────┼───┼────────────┤│二十│鋼鍋│六個││├──┼──────┼───┼────────────┤│二一│大小瓦斯桶│三桶││├──┼──────┼───┼────────────┤│二二│大型蒸餾瓶│二個││├──┼──────┼───┼────────────┤│二三│攪拌桶│二個││├──┼──────┼───┼────────────┤│二四│攪拌棒│二支││├──┼──────┼───┼────────────┤│二五│方形、圓形│七個││││塑膠桶│││├──┼──────┼───┼────────────┤│二六│大小圓形塑│二十三││││膠桶│個││├──┼──────┼───┼────────────┤│二七│高級精鹽│二袋││├──┼──────┼───┼────────────┤│二八│熱煮鍋│二個││├──┼──────┼───┼────────────┤│二九│瓷漏斗│二個││├──┼──────┼───┼────────────┤│三十│硝酸│三瓶││├──┼──────┼───┼────────────┤│三一│濾網│一批││├──┼──────┼───┼────────────┤│三二│溫度計及鹽│五支││││度計│││├──┼──────┼───┼────────────┤│三三│石蕊試紙│二盒││├──┼──────┼───┼────────────┤│三四│夾鏈袋│一包││├──┼──────┼───┼────────────┤│三五│量杯│二個││├──┼──────┼───┼────────────┤│三六│活性碳粉│一包││├──┼──────┼───┼────────────┤│三七│晾曬紙│一捲││├──┼──────┼───┼────────────┤│三八│濾網│一袋││├──┼──────┼───┼────────────┤│三九│雙氧水│六瓶││├──┼──────┼───┼────────────┤│四十│電子磅秤│一臺││├──┼──────┼───┼────────────┤│四一│化學藥劑│十一桶││├──┼──────┼───┼────────────┤│四二│快速爐│二具││├──┼──────┼───┼────────────┤│四三│氫氧化鈉│五瓶││├──┼──────┼───┼────────────┤│四四│醋酸鈉│九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