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629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址為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七樓)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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