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7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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