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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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三一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應徵裁判費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