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郁婷律師
張賜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