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黃郁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
93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52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7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戊○○因無固定工作及收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自民國94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11日止,在臺中市多處之不特定網路咖啡店內,利用該處之個人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 雅虎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奇摩拍賣網站,先後向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網站上信用評價高之賣家購買,或自行向雅虎公司奇摩拍賣網站申請,取得「Ohmy3q」、「nivi-girl」、「Z000000000」、「dak0000000」、「kiwipoki」、「wrbo120」等拍賣帳號使用,而在明知其並無照相手機等電子產品或百貨公司禮券可供販售之情形下,仍於該拍賣網站上分別以上開帳號,虛偽刊登欲出售照相手機等電子產品或百貨公司禮券之不實訊息,而使瀏覽上開網頁而欲購買該等商品之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因而出價競標購買該等商品,而待出價最高者標得該等商品後,戊○○即利用[email protected]及其他不詳之電子郵件信箱,或其陸續透過報紙廣告向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各別購得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而與得標之買主聯繫,向得標之買主詐稱需先將貨款匯入或轉帳至其指定如附表1所示帳戶(均為戊○○透過報紙,先後向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得)後,方能將拍賣物品寄送與各得標者,致如附表2至附表6所示之得標買主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轉帳至該等戊○○指定之帳戶(匯款或轉帳之日期、金額詳如附表2至附表6所示,又因戊○○係先刊登不實拍賣訊息、與得標買主聯絡付款事宜,再由得標買主付款,故嗣戊○○為警循線查獲後,仍有得標買主匯款至該等帳戶中),戊○○於收取買家之款項後,並未依約將貨品交付,以此方式詐騙得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2萬610元,並以之為常業而恃以為生。嗣經警循線於94年5月11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之「gigi網路咖啡店」內,查獲戊○○正上網使用「wrbo120」帳號行騙,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7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供戊○○為上開詐騙他人財物所用,至戊○○所購得之其餘行動電話、帳戶存摺、提款卡,則均於其使用完畢後丟棄而未尋獲),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辛○○、庚○○、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辛○○(見偵卷第35、36頁)、庚○○(見偵卷第46頁)、乙○○(見偵卷第60頁)、被害人壬○○(偵卷第70、71頁)、癸○○○(見偵卷第76、77頁)、丁○○(見偵卷第
78、79頁)、丙○○(見併偵卷第9至11頁)、己○○(見併偵2卷第7、8頁)於警詢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辛○○匯款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37頁)、庚○○、乙○○匯款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見偵卷第47、61頁)、壬○○匯款之臺中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75頁)、丁○○匯款之誠泰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見偵卷第80頁)、癸○○○匯款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79頁)、丙○○匯款之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見併偵卷第18頁)、拍賣網頁、電子信箱網頁影印資料(見偵卷第39至45頁、第48至59頁、第63至69頁、第72至74頁、第139至159頁、第181至185頁)、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8至31頁)、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32至35頁)、臺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4至26頁)、 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81至86頁)、彰化商業銀行 霧峰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92頁至199頁)、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47、48頁)、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36、37頁)、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45頁)之申請資料、上開網路拍賣帳號申設資料(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附卷可稽,及如附表7編號1至4所示物品扣案足憑,則被告前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為上開犯行之時,雖有在家中幫忙種茶,但因工作不順利而為本件犯行,又其詐騙所得財物,係用以支付銀行貸款及信用卡、現金卡債務等情,業據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復參以被告為本件犯行之時間將近
2月,詐騙所得金額高達72萬610元,足見其有以詐騙他人財物為常業而恃以為生之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
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併辦部分(即附表5編號1、3所示被告詐騙丙○○、己○○2人之犯行)既與起訴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為貪圖私利,即恣意詐欺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且先後共計詐得72萬610元,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惟念其無任何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亦佳,並已與本案所知悉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有被告陳報之和解資料在卷可稽,顯有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查被告素行良好,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且僅因年輕識淺而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復於本院審理期間,盡力找尋被害人而與所能知悉之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雖最終仍有將近半數之被害人無法尋得(就此本院曾函請雅虎公司協助於其網站上刊登被告願與被害人和解之訊息,然未能獲得雅虎公司之首肯),惟被告確已顯露深切之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併予以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7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明確,並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4年10月27日法警字第09464439號函附卷可佐(關於SIM卡所有權屬門號申用人所有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7編號
4所示之金融卡,被告雖施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卡所屬之帳戶,然該金融卡僅係供作自該帳戶中存、提款項使用,尚與被告為本件犯行無直接關聯;而如附表7編號5所示扣案物品,則查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前揭犯行有何關連,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0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帳戶│開戶人│搭配拍賣帳號│├──┼────────────┼───┼───────┤│1│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號│ 蔡元晉 │「dak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 胡大麟 │「Z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mivi_girl」│├──┼────────────┼───┼───────┤│3│臺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 黃春貴 │「kiwipoki」│││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何育琦 │「ohmy3q」│││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帳號│ 陳宏魁 │「wrbo12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2(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貨款匯入時間│金額│受騙人及有無和解情形│├──┼──────┼──────┼─────────────┤│1│94年3月24日│9500元│受騙人:不詳│├──┼──────┼──────┼─────────────┤│2│94年3月25日│5500元│受騙人:不詳│├──┼──────┼──────┼─────────────┤│3│同上│9600元│受騙人:不詳│├──┼──────┼──────┼─────────────┤│4│94年3月28日│7000元│受騙人: 應志君 (已和解)│├──┴──────┴──────┴─────────────┤│共計:3萬1600元│└──────────────────────────────┘附表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貨款匯入時間│金額│受騙人及有無和解情形│├──┼──────┼──────┼─────────────┤│1│94年4月1日│1萬2000元│受騙人:辛○○(已和解)│├──┼──────┼──────┼─────────────┤│2│同上│7300元│受騙人: 張惠令 (已和解)│├──┼──────┼──────┼─────────────┤│3│同上│1萬1000元│受騙人:不詳│├──┼──────┼──────┼─────────────┤│4│同上│2900元│受騙人: 邵維德 (由網路公司│││││理賠,不再追究)│├──┼──────┼──────┼─────────────┤│5│同上│6300元│受騙人:不詳│├──┼──────┼──────┼─────────────┤│6│同上│2280元│受騙人: 魏楞聰 (已和解)│├──┼──────┼──────┼─────────────┤│7│同上│4700元│受騙人:不詳│├──┼──────┼──────┼─────────────┤│8│同上│7700元│受騙人: 田志文 (已和解)│├──┼──────┼──────┼─────────────┤│9│同上│1萬5400元│受騙人:丁○○(已和解)│├──┼──────┼──────┼─────────────┤│10│94年4月4日│4000元│受騙人: 陳美 蓉(由網路公司│││││理賠,不再追究)│├──┼──────┼──────┼─────────────┤│11│同上│3620元│受騙人: 陳宜珊 (已和解)│├──┼──────┼──────┼─────────────┤│12│同上│7900元│受騙人:陳姓男子(已和解)│├──┼──────┼──────┼─────────────┤│13│同上│2萬1000元│受騙人:不詳│├──┼──────┼──────┼─────────────┤│14│同上│7800元│受騙人:乙○○(已和解)│├──┼──────┼──────┼─────────────┤│15│同上│6500元│受騙人: 游翠璿 (已和解)│├──┼──────┼──────┼─────────────┤│16│同上│8100元│受騙人:壬○○(已和解)│├──┼──────┼──────┼─────────────┤│17│同上│3500元│受騙人:庚○○(已和解)│├──┼──────┼──────┼─────────────┤│18│同上│3500元│受騙人:癸○○○(已由網路│││││公司理賠,不再追究)│├──┼──────┼──────┼─────────────┤│19│同上│8000元│受騙人:不詳│├──┼──────┼──────┼─────────────┤│20│同上│3900元│受騙人: 李定悌 (已和解)│├──┼──────┼──────┼─────────────┤│21│同上│6500元│受騙人:不詳│├──┼──────┼──────┼─────────────┤│22│94年4月6日│3050元│受騙人:不詳│├──┼──────┼──────┼─────────────┤│23│同上│8800元│受騙人:不詳│├──┴──────┴──────┴─────────────┤│共計:16萬5750元│└──────────────────────────────┘附表4(臺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貨款匯入時間│金額│受騙人及有無和解情形│├──┼──────┼──────┼─────────────┤│1│94年4月12日│1萬500元│受騙人:不詳│├──┼──────┼──────┼─────────────┤│2│同上│1萬元│受騙人: 蔡秀真 (已和解)│├──┼──────┼──────┼─────────────┤│3│94年4月13日│9000元│受騙人: 曾柏仁 (已和解)│├──┼──────┼──────┼─────────────┤│4│同上│8500元│受騙人: 黃怡惠 (已和解)│├──┼──────┼──────┼─────────────┤│5│同上│1萬6000元│受騙人:不詳│├──┼──────┼──────┼─────────────┤│6│同上│2萬1100元│受騙人:不詳│├──┼──────┼──────┼─────────────┤│7│94年4月14日│7000元│受騙人:不詳│├──┼──────┼──────┼─────────────┤│8│同上│1萬200元│受騙人: 張恩銓 (已和解)│├──┼──────┼──────┼─────────────┤│9│同上│7500元│受騙人: 邱涵葳 (已和解)│├──┼──────┼──────┼─────────────┤│10│同上│2000元│受騙人:不詳│├──┼──────┼──────┼─────────────┤│11│同上│7500元│受騙人:邱涵葳(已和解)│├──┼──────┼──────┼─────────────┤│12│同上│2000元│受騙人:不詳│├──┼──────┼──────┼─────────────┤│13│同上│8000元│受騙人: 魏育宏 (已和解)│├──┼──────┼──────┼─────────────┤│14│同上│2萬1600元│受騙人:不詳│├──┼──────┼──────┼─────────────┤│15│同上│2000元│受騙人: 胡世峰 (已和解)│├──┼──────┼──────┼─────────────┤│16│同上│8300元│受騙人: 張韻如 (已和解)│├──┼──────┼──────┼─────────────┤│17│同上│7200元│受騙人: 傅世杰 (已和解)│├──┼──────┼──────┼─────────────┤│18│94年4月15日│2000元│受騙人: 劉彥杰 (已和解)│├──┼──────┼──────┼─────────────┤│19│同上│2900元│受騙人:不詳│├──┼──────┼──────┼─────────────┤│20│同上│7600元│受騙人:不詳│├──┼──────┼──────┼─────────────┤│21│同上│2000元│受騙人:不詳│├──┼──────┼──────┼─────────────┤│22│同上│2000元│受騙人:不詳│├──┼──────┼──────┼─────────────┤│23│同上│7500元│受騙人:不詳│├──┼──────┼──────┼─────────────┤│24│同上│5800元│受騙人:不詳│├──┼──────┼──────┼─────────────┤│25│同上│7000元│受騙人:林姓男子(已和解)│├──┼──────┼──────┼─────────────┤│26│同上│2900元│受騙人:不詳│├──┼──────┼──────┼─────────────┤│27│同上│8000元│受騙人: 林茂森 (已和解)│├──┼──────┼──────┼─────────────┤│28│同上│2900元│受騙人:不詳│├──┼──────┼──────┼─────────────┤│29│同上│1萬800元│受騙人:不詳│├──┼──────┼──────┼─────────────┤│30│同上│2000元│受騙人:不詳│├──┴──────┴──────┴─────────────┤│共計:22萬1800元│└──────────────────────────────┘附表5(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貨款匯入時間│金額│受騙人及有無和解情形│├──┼───────┼─────┼─────────────┤│1│94年4月25日│4萬6000元│受騙人:丙○○(已和解)│├──┼───────┼─────┼─────────────┤│2│同上│8000元│受騙人: 潘一婷 (已和解)│├──┼───────┼─────┼─────────────┤│3│94年4月26日│1萬7300元│受騙人:己○○(已和解)│├──┼───────┼─────┼─────────────┤│4│同上│8000元│受騙人: 莊宜君 (已和解)│├──┼───────┼─────┼─────────────┤│5│同上│3萬4800元│受騙人:不詳│├──┼───────┼─────┼─────────────┤│6│94年4月27日│1萬6000元│受騙人: 張韶元 (已和解)│├──┼───────┼─────┼─────────────┤│7│同上│1萬8400元│受騙人: 白詩華 (已和解)│├──┼───────┼─────┼─────────────┤│8│94年4月29日│8300元│受騙人:不詳│├──┼───────┼─────┼─────────────┤│9│同上│8220元│受騙人: 黃卓亨 (已和解)│├──┼───────┼─────┼─────────────┤│10│同上│8200元│受騙人: 陳佳姈 (已和解)│├──┴───────┴─────┴─────────────┤│共計:17萬3220元│└──────────────────────────────┘附表6(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貨款匯入時間│金額│受騙人及有無和解情形│├──┼───────┼─────┼─────────────┤│1│94年4月18日│2000元│受騙人:不詳│├──┼───────┼─────┼─────────────┤│2│94年5月9日│1萬7100元│受騙人: 廖坤耀 (已和解)│├──┼───────┼─────┼─────────────┤│3│同上│7200元│受騙人: 陳瑋堂 (已和解)│├──┼───────┼─────┼─────────────┤│4│同上│9200元│受騙人:不詳(但已依留存帳│││││號匯回款項)│├──┼───────┼─────┼─────────────┤│5│94年5月10日│6200元│受騙人:不詳│├──┼───────┼─────┼─────────────┤│6│同上│6000元│受騙人:不詳│├──┼───────┼─────┼─────────────┤│7│同上│3500元│受騙人:不詳│├──┼───────┼─────┼─────────────┤│8│同上│1萬6600元│受騙人:不詳│├──┼───────┼─────┼─────────────┤│9│94年5月11日│7200元│受騙人: 林至平 (已和解)│├──┼───────┼─────┼─────────────┤│10│同上│6200元│受騙人: 林峰旭 (已和解)│├──┼───────┼─────┼─────────────┤│11│同上│7000元│受騙人: 劉宗正 (已和解)│├──┼───────┼─────┼─────────────┤│12│同上│5000元│受騙人:不詳│├──┼───────┼─────┼─────────────┤│13│同上│7000元│受騙人: 吳欣晏 (已和解)│├──┼───────┼─────┼─────────────┤│14│同上│2000元│受騙人:不詳│├──┼───────┼─────┼─────────────┤│15│同上│4470元│受騙人:不詳│├──┼───────┼─────┼─────────────┤│16│同上│4170元│受騙人:不詳│├──┼───────┼─────┼─────────────┤│17│同上│2000元│受騙人:不詳│├──┼───────┼─────┼─────────────┤│18│同上│9500元│受騙人: 吳秉鈺 (已和解)│├──┼───────┼─────┼─────────────┤│19│同上│4900元│受騙人:陳美(已和解)│├──┼───────┼─────┼─────────────┤│20│94年5月12日│1000元│受騙人: 陳俞廷 (已和解)│├──┴───────┴─────┴─────────────┤│共計:12萬8240元│└──────────────────────────────┘附表7:
┌──┬─────────────────────────┬───┐│編號│物品│數量│├──┼─────────────────────────┼───┤│1│NOKIA牌8250型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1具│├──┼─────────────────────────┼───┤│2│NOKIA牌3310型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1具│├──┼─────────────────────────┼───┤│3│記事本│1本│├──┼─────────────────────────┼───┤│4│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5│INNOSTREAM牌I3000型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具│││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