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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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2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健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107年度簡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2、3、4主文宣告刑欄第2行所示關於「拘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4主文宣告刑欄第2行所示關於「拘役」之記載與判決主文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之記載、以及附表編號1、5、6主文宣告刑欄第2行所示關於「有期徒刑」之記載及合併之刑期顯然有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之判決本旨,是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