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林敬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繼字第1329號限定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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