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童德黌 被告 范正
范睿恩 范文范進安 范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萬600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面積(188+
135+36+27+52)㎡=1,62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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