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立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 律師被告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4,20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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