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 蔡巧葳 (原名: 蔡美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1,496元,應繳裁判費為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