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6號原告 翁紹軒 被告 彭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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