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 張顥德 被上訴人郭采凌
闕瑄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請求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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