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告 林麗玲 被告 鍾士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本院
108年度交易字第213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財產或非財產損害,而原告起訴時關於機車車損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7,000元,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係對人傷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屬同一請求權源,應另徵裁判費,是本件機車車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機車車損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