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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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81號
原 告 賴時道
被 告 王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巷○號三樓,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
於原告所提出之汽(機)車買賣合約書,雖約定本契約如有涉
訟時,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有該合約
書第9條存卷可稽,惟該約定之效力僅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
溫仁珍 間,自與本件無涉,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