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虹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虹菁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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