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被告彰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義猛 訴訟代理人 吳宗憲
梁世皇 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
杜逸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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