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字第3號原告 蕭肇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蕭嘉惠
蕭嘉源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惠文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蕭嘉惠、蕭嘉源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