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俊明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傅雲欽律師被告 張朝榮 選任辯護人 黃東熊 律師被告 鍾佳穎 義務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被告 畢美音 義務辯護人 林嫦芬 律師被告 錢建芃 選任辯護人 莊明翰 律師被告 陳武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陸正義 律師被告 蕭智化 義務辯護人 寧李如芬 律師被告 曾政文 義務辯護人 許恒輔 律師被告 程福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92號、第1317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0年
3月21日下午3時10分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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