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哲安具保人郭古秀鳳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70號、100年度執字第10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古秀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郭哲安犯肇事逃逸罪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書面及現金保證(本院100年7月29日100年刑保字第207號)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郭哲安因肇事逃逸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郭古秀鳳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保收據影本各1紙可稽。而該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3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有送達証書影本
3紙、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份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完整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考。綜合上開卷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