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小字第277號原告 鄧智駿 被告 洪澄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之住所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之受移送法院就本件有管轄權。此外,復未據原告 陳明 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原因事實,難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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