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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