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就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4日送達原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利冠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