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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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黃王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