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李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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