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李玉瑛
高翊愷 高于涵 被告 林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伍仟柒佰元(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執字第57601號卷宗,查分配表所列一般債權部分被告所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5,65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