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580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票據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春松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黃春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伍拾陸萬陸仟肆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零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