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張安馨
訴訟代理人  吳秀端
被   告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3日上午9時4分
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法定代理人毛立言應於庭期前
提出辭任被告董事長之意思表示到達被告之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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