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立群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選偵字第61號),本院前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簡字第8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105年度易字第363號),判決如下:
主文李立群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今彩539)地下投注簽單貳張、選舉地下賭注簽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立群意圖營利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15日止,在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2室,供不特定之賭客下注賭博,賭博方式以當期「今彩539」所開出之號碼為標的,由不特定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賭資簽選號碼,凡簽中「二星」(即2個號碼)可得5,300元,簽中「三星」(即3個號碼)可得57,000元,簽中「四星」(即4個號碼)可得700,000元,未簽中則簽注賭資歸被告所有,另以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 蔡英文 ,讓中國國民黨總統候選人 朱立倫 150萬票,若開票結果蔡英文贏朱立倫逾150萬票,賭客可贏2,000元,反之則歸被告所有。嗣於104年12月16日下午5時30分許,在上開居處,當場為警執行搜索扣得今彩539簽單2紙、第14任總統大選簽單1紙,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六合彩(今彩539)地下投注簽單2張、選舉地下賭注簽單1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復被告意圖營利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104年12月8日起至15日止,在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2室,供不特定之賭客下注賭博,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侵害同一法益,因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複數舉措為一行為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9日以104年度簡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雖於本案未構成累犯,惟其復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15日止,再犯本件賭博案件,行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本件侵害法益之情節及程度上非甚鉅;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扣案之六合彩(今彩539)地下投注簽單2張、選舉地下賭注簽單1張,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