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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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02號聲請人 蕭震球 相對人 吳木生
呂坤池 呂柏蓁 蕭成進 謝明村 蕭宗岩 蕭瑞禧 蕭瑞祿 呂永欽 蕭奇曄 蕭顏阿月 蕭文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蕭震球及吳木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全案已於民國105年8月18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應賠償蕭震球及吳木生之相對人及其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對人吳木生外,其他相對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吳木生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預納人│├─────┼───────┼──────┤│地政規費│1,750│蕭震球│├─────┼───────┼──────┤│地政規費│10,550│蕭震球│├─────┼───────┼──────┤│一審裁判費│21,691│吳木生│├─────┼───────┼──────┤│地政規費│4,150│吳木生│├─────┼───────┼──────┤│地政規費│4,400│吳木生│├─────┴───────┴──────┤│合計:42,541元││蕭震球共預納12,300元││吳木生共預納30,241元│└────────────────────┘附表:
┌────┬───────┬─────┬───┬───┐│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應負擔之訴│應賠償│應賠償│││比例│訟費用額│蕭震球│吳木生│││││之金額│之金額│├────┼───────┼─────┼───┼───┤│呂坤池│2/24│3,545│1,016│2,529│├────┼───────┼─────┼───┼───┤│呂柏蓁│1/24│1,773│508│1,265│├────┼───────┼─────┼───┼───┤│蕭成進│9895/60000│7,016│2,010│5,006│├────┼───────┼─────┼───┼───┤│謝明村│5279/38262│5,869│1,681│4,188│├────┼───────┼─────┼───┼───┤│蕭宗岩│2/24│3,545│1,016│2,529│├────┼───────┼─────┼───┼───┤│蕭瑞禧│21/480│1,861│533│1,328│├────┼───────┼─────┼───┼───┤│呂永欽│1/24│1,773│508│1,265│├────┼───────┼─────┼───┼───┤│蕭奇曄│2/24│3,545│1,016│2,529│├────┼───────┼─────┼───┼───┤│蕭顏阿月│4/24│7,090│2,031│5,059│├────┼───────┼─────┼───┼───┤│吳木生│4855/60000│3,442│---│---│├────┼───────┼─────┼───┼───┤│蕭震球│221757/0000000│1,541│---│---│├────┼───────┼─────┼───┼───┤│蕭文億│221757/0000000│1,541│441│1,100│└────┴───────┴─────┴───┴───┘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台幣42,541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