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秀鳳│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96266││五年二月三日││二五│││元││起│││├──┼───┼─────┼──────┼──────┼───────┤│002│新臺幣│許秀鳳│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310325││五年一月二十│││││元││四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秀鳳│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6266││五年二月三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許秀鳳│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10325││五年一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四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
(一)、緣債務人許秀鳳分別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3日及
民國(下同)103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96,266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1年7月3日起至民國(下同)106年7月3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250固定計息。
2.新臺幣310,325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3年3月24日起至民國(下同)108年3月24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
10.0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5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
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06,59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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