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236號
原   告  陳紜緗
       陳致瑋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傢俊
被   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
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八
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請兩造當事
人或訴訟代理人務必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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