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2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甘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爾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萬1,0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