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年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發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