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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