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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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8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8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以囑託送達方式送達本案判決至上訴人即被告黃振昌(下稱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被告於101年4月11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而於101年4月12日移送本院,然該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