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8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振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8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在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已於101年5月28日合法送達,計算至
101年6月6日屆滿,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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