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10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俊昇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潘俊昇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