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2號

抗告人 黃國泰

相對人 楊顯晋

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

林邑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相對人代理人之記載,應由「 洪瑄億 律師、 林邑呈 律師」更正為「洪瑄憶律師、林邑丞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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