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09號

原告 蔡美桂

一、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昱興百貨有限公司林崑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昱興百貨有限公司、林崑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2,500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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