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謝瑞文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楊富員 等人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楊富員等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
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23,07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