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上訴人 謝鎧璟 被上訴人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謝林善 謝榮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12,7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台中市│面積(平│起訴時每平方│上訴人上訴請求│上訴利益(小數點以下││○○○區○○段)│方公尺)│公尺公告現值│廢棄權利範圍│四捨五入)│├──┼────────┼────┼────────┼───────┼──────────┤│1│181-1地號│1669│7800元(104年)│56分之19│1669×7800×19/56=│││││││0000000元│├──┼────────┼────┼────────┼───────┼──────────┤│2│182地號│2044│7800元(104年)│56分之19│2044×7800×19/56=│││││││0000000元│├──┼────────┼────┼────────┼───────┼──────────┤│3│183地號│1242│7800元(104年)│56分之19│1242×7800×19/56=│││││││0000000元│├──┼────────┼────┼────────┼───────┼──────────┤│4│264地號│1500│7800元(104年)│28分之5│1500×7800×5/28=│││││││0000000元│├──┼────────┼────┼────────┼───────┼──────────┤│5│264-3地號│230│8200元(106年)│84分之5│230×8200×5/84=│││││││112262元│├──┼────────┼────┼────────┼───────┼──────────┤│6│264-5地號│201│8200元(106年)│84分之5│201×8200×5/84=│││││││98107元│├──┴────────┴────┴────────┴───────┼──────────┤│合計│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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