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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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439號債權人 鍾家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 鍾應淼 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鍾應淼公之登記相關資料。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係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相關證明。
㈢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鍾文欽 之繼承人」
、「 鍾文海 之繼承人」、「 鍾文祥 之繼承人」、「 鍾文登 之繼承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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