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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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原告 謝鎧璟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蕭文濱 律師被告 謝林善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被告 謝榮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張琍威 律師
施冠群 律師 林淑琴 律師被告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系爭協議書第10條所載「日後」由甲乙方各取得2分之1權利,其中「日後」係指何時,請兩造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