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423號債權人浙江東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秀軍
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代理人 張瑞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虹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有虹開企業有限公司簽署蓋章之訂購協議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