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秋雄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參加訴訟人臺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霍夫曼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
蔡明樹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30,074元(即其上訴客觀上所能獲致免除擔保債務之利益,計算式:8,521,316元-1,491,242元=7,030,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甄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