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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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5號再審聲請人 劉鐘玉琴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陳霽塘 間確認界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葛永輝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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