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吳新盈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
董書岳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雅珍 等3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原審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0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9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敘明與相對人吳雅珍等3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7號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為瞭解原審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開庭時,證人 林怡忖 證述已看過被上訴人答辯狀之內容,都是依答辯狀內容所述,認證人與被上訴人已對過口供,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原審法院上揭期日法庭庭訊之錄音資料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7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原審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0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於111年12月9日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且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及筆錄審查後,認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