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順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何順發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順發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毀棄損壞罪部分,係為使店面完整出租以獲取較高利益,竟率然僱工拆除他人磚造圍牆,以利其逕自通行,對於他人財產權利之侵害不容小覷;又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則係受刑人冒用他人名義偽造面額新臺幣3000萬元之本票,並持以向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犯罪情節尚非輕微。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附表:受刑人何順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9年6月下旬、109年7月16日108年12月至109年1月30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6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5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45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判決日期110.07.29111.11.30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45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29112.0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76號(併至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6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59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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